天津西青专业劳动仲裁律师哪里有
天津,西青2023-05-12 07:17:06
24 次浏览邓睿律师。
公司名称:天津君申律师事务所
具体地点:天津和平和平周边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河川大厦A座15层
联系人:邓律师
经过多年的工作,摸索出一套具有特色的办案技巧;建立了*特的办案渠道。在多起经济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犯罪、职务犯罪中,当事人获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邓律师专注以的刑法理论和实践来指导办理各类普通刑事案件和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具有*到的办案方法和办案技巧;邓律师尤其擅长办理各类复杂、疑难、争议大的经济类、金融类刑事案件。通过邓律师的努力,为许多犯罪嫌疑人成功变更强制措施或取保候审。邓睿律师熟悉刑事案件在、检察、各个阶段的办案流程,了解警官、检察官、法官职业方面的思维模式与*趋向,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协调能力,善于办理各种疑难重大刑事案件;思维清晰敏捷,办案严谨,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正派做人,诚信执业,由于工作出色,**了良好的效果,受到当事人广泛的称赞。
专业做 劳动纠纷 经济纠纷 婚姻纠纷 拖欠款 企业法律顾问
劳动合同制作、条款合法性审查
劳动合同履行 争议维权
劳动法律顾问服务
协助客户制订整体劳动关系及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和制度
协助起草员工个人、集体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不竞争协议及保密协议
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伤及职业病事务
工伤、职业病事务处理
裁员、辞退、劳动合同解除等事务处理
指导和代表企业进行集体劳资谈判
停工、罢工等劳资突发事件处理
企业劳资关系状况风险评估
劳资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指导整理仲裁证据材料
劳动仲裁相关咨询
劳动合同长短有关系吗有关系的。劳动合同法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 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低工资标准。(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的回答可以得出,劳动合同的时间长短一般适合试用期有关系的,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话,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如果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联系电话:15320073906